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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868号原告赵丽娟与宋珊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8868号原告赵丽娟与宋珊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8868号原告赵丽娟与宋珊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林静敏  发布时间:2026-03-02 11:53:12 打印 字号: | |

宋珊珊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丽娟与宋珊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88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珊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丽娟退回投资款及分红款共13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赵丽娟已预交,可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费),由被告宋珊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林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