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好顺发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货加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好顺发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好顺发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货加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00190.87元。案件受理费4302.85元,由被告广东好顺发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