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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47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拾得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广东艾联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庄恩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47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拾得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广东艾联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庄恩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47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拾得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广东艾联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庄恩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林静敏  发布时间:2026-03-02 11:50:28 打印 字号: | |

广东艾联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拾得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广东艾联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庄恩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设备租赁费及人工费64525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1日16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林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