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珠海)科技有限公司、袁建喜、冯岳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盛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基(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中嘉(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建喜、冯岳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中嘉(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2800元。二、判令被告中嘉(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800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20日起,按照4倍LPR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5年6月9日为16102。三、判令被告中嘉(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四、被告银基(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一、二、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保全保险费500元由二被告承担。六、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