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腾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腾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5)粤0402民初37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7534号原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腾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珠海腾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腾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5)粤0402民初37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