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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97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豪景轩门业商行诉被告肖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97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豪景轩门业商行诉被告肖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97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豪景轩门业商行诉被告肖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8 17:11:08 打印 字号: | |

肖湘志: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豪景轩门业商行诉被告肖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550元,逾期支付货款利息1710.51元,两者合计暂为21260.51元(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以上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