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瑞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长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高瑞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67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高瑞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长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19965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99652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6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长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294.78元,由原告广州长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001.74 元,被告珠海高瑞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293.04 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州长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 7294.78 元,由本院退回 4293.04 元。被告珠海高瑞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