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园梦鞋店: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园梦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2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园梦鞋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园梦鞋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