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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222号原告张佳与被告马春、广东昶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6-02-28 17:01:13 打印 字号: | |

马春

原告张佳与被告马春、广东昶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02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昶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佳支付 99014.93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99014.93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10 月 3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马春对被告广东昶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张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佳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3390.58 元,由被告广东昶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春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佳已预交的受理费 3390.58 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东昶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春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7 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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