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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04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帕它木汗·亚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6-02-28 16:55:10 打印 字号: | |

帕它木汗·亚森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帕它木汗·亚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004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帕它木汗·亚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二、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0元,由被告帕它木汗·亚森负担1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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