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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811号原告黄东太与被告潘道鑫、广东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6811号原告黄东太与被告潘道鑫、广东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6811号原告黄东太与被告潘道鑫、广东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8 16:51:44 打印 字号: | |

潘道鑫、广东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东太与被告潘道鑫、广东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石材货款22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5月8日时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5.775%)计算,自2020年5月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10日为6670.1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25年7月10日为28670.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二月二十八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