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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816原告王军仁与被告陈钦富、柳敏、赵之豪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4816原告王军仁与被告陈钦富、柳敏、赵之豪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4816原告王军仁与被告陈钦富、柳敏、赵之豪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8 16:49:23 打印 字号: | |

陈钦富、柳敏、赵之豪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仁与被告陈钦富、柳敏、赵之豪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816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816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王军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7.43元,原告王军仁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