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钦富、柳敏、赵之豪: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仁与被告陈钦富、柳敏、赵之豪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816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8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王军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7.43元,原告王军仁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