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砼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409252.5元及逾期付违约金(以340925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1227330.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产生的保全保险费8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