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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13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王军玲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13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王军玲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13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王军玲追偿权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8 16:38:38 打印 字号: | |

王军玲: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王军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281105.83元(包括本金276712.09元、利息4115.23元、罚息278.51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担保费13537.01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70.5元(以代偿金额281105.83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1日起,按日利率0.04%的标准向原告缴纳违约金,现暂计至2025年8月6日);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五、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