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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128号原告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新宝电力有限公司、珠海市远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0128号原告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新宝电力有限公司、珠海市远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0128号原告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新宝电力有限公司、珠海市远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8 16:33:5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新宝电力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新宝电力有限公司、珠海市远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蒸汽运营收益款163950元,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的滞纳金201737元,以人民币163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截止至2025年7月20日为159548.0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沼气发电收益款3616545.32元,以3616545.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截止至2025年7月20日为3003540.89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32106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