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欣多宝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月霞与被告珠海市欣多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少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欣多宝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石月霞支付2017年6月份至2025年4月期间尚欠的工资428800元。
二、被告温少琴对于第一项判决中的193954.1元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其他尚欠工资234845.9元,被告珠海市欣多宝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对于不足部分由被告温少琴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温少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市欣多宝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7732元,由被告珠海市欣多宝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温少琴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2664元(已由原告石月霞向本院预交),由被告珠海市欣多宝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温少琴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原告石月霞预交的保全费266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欣多宝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温少琴共同负担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