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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247号原告泰银(珠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合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王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3247号原告泰银(珠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合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王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8 10:29:3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合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王传军

本院受理原告泰银(珠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合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王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合立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银(珠海)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珠海市合立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泰银(珠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3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王传军对被告珠海市合立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333.33元及利息(以33333.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3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泰银(珠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原告泰银(珠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被告珠海市合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王传军对其中700元承担补充责任)。原告泰银(珠海)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2600元。被告珠海市合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王传军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