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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929号原告刘斌诉被告李鑫股权转让纠纷案宣判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5 10:25:20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刘斌诉被告李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992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9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斌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200000元;

二、被告李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斌支付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93.51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0.41元、保全费1543.47元,由被告李鑫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斌已预交的受理费4370.41元、保全费1543.47元,由本院退回5913.88元。被告

李鑫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