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思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菲菲、被告韦永文、第三人珠海市云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2030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2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菲菲在减少注册资金665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04民终23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珠海市云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韦永文在减少注册资金285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04民终23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珠海市云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218.2元,保全费1826.07元,由被告徐菲菲、被告韦永文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中山市思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18.2元,保全费1826.07元,由本院退回7044.27元。被告徐菲菲、被告韦永文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