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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72号原告珠海市昱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宇华、陈月霞、张帅租赁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13 10:21:09 打印 字号: | |

陈月霞: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172号案受理的原告珠海市昱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宇华、陈月霞、张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被告肖宇华、陈月霞、张帅向原告支付4台电脑6个月租金共计5760元(具体金额以被告归还电脑设备或赔偿电脑费用日期计算);2、请求被告肖宇华、陈月霞、张帅归还4台电脑设备或赔偿20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个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219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