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剑锋:
本院受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林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7082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708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林剑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22722.03元; 二、被告林剑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11月24日的利息 54155.55元、罚息300.24元、复息4647.39元及自2025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 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8个基点 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重定价日为每年6月27日)],但 上述利息、罚息、复息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 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林剑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 处分被告林剑锋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56号南亚郦都商 住小区二期29号楼2302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湛江市 不动产权第0038734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46.06元、保全申请费3393元[原告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交],由被告林剑锋负担。原告东亚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林剑锋负担的部分,由被告 林剑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