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毕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7081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708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毕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41441.43元;二、被告毕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11月24日的利息16306.71元、罚息132.38元、复息280.57元及自2025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重定价日为每年7月23日)],但上述利息、罚息、复息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毕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毕玲玲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5号3栋1302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206133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71.01元、保全申请费3856元[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交],由被告毕玲玲负担。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毕玲玲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毕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