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芳、吕连风: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吕连风、王书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王书芳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402397.52元(截止代偿事实发生,被告王书芳尚欠本金395348.56元、利息6524.93元、罚息524.03元,原告按照约定比例代偿本息共402397.52元);二、判令被告王书芳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担保费人民币14056.85元;三、判令被告王书芳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3962.35元(以代偿款402397.52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4年12月10日暂计算至2025年7月9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四、判令被告王书芳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五、判令被告吕连风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原告在本案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金湾区红旗镇顺达路88号6栋100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135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