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之、方历群、邓凌峰、珠海市凌泽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凯曼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凌峰、方历群、张泽之、第三人珠海市凌泽传媒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追加张泽之为(2025)粤0402执6118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人民币4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凌泽传媒有限公司在(2025)粤0402执6118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内,暂计至2025年10月23日其他剩余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8816.95元,详见附表);二、追加方历群为(2025)粤0402执6118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人民币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凌泽传媒有限公司在(2025)粤0402执6118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内,暂计至2025年10月23日其他剩余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8816.95元,详见附表);三、追加邓凌峰为(2025)粤0402执6118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出资人民16.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凌泽传媒有限公司在(2025)粤0402执6118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内,暂计至2025年10月23日其他剩余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8816.95元,详见附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