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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197号原告蔡茂滨与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27 16:48:54 打印 字号: | |

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茂滨与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茂滨返还押金9000元;二、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茂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蔡茂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蔡茂滨负担21.3元,被告珠海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2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