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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726号原告刘俊杰与潘丽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726号原告刘俊杰与潘丽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726号原告刘俊杰与潘丽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7 16:10:52 打印 字号: | |

潘丽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杰与潘丽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偿还担保借款本金贰拾万元及利息(从2022年9月6日起付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2550元)本息共2825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