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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0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锦辉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2-27 15:07:01 打印 字号: | |

陈锦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锦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0402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锦辉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114038.78元为限。

案件申请109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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