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6119号
卢杰、谢爱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吉与被告卢杰、谢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1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爱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第一笔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第一笔借款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5年4月12日按年利率1.9%计算得3575.17元);二、被告卢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第一和第二笔借款本金合计7.5万元及利息(以第一笔借款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3日按全国国有合资银行年平均利率1.9%计算1140元;以第一、第二笔借款本金合计7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5日至2025年4月12日按约定4%支付利息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3.5元,由被告卢杰、谢爱华共同负担1500元,被告卢杰另外负担36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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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