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黎振名、王丹、珠海市斗门区力升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1701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170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黎振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0万元;二、被告黎振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10月10日的利息51414.38元、罚息107916.67元、复利1765.66元及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4月15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90bp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黎振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支付律师费423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黎振名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昌盛路376号157栋2单元607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100324275号)及被告王丹名下的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10栋302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C2865685)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王丹对被告黎振名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力升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黎冠文)对被告黎振名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960.9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黎振名、王丹、珠海市斗门区力升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黎冠文)连带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已同意三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