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1048号
游德绵:
原告珠海市香洲区贤林记生蚝店(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游德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5890元生蚝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89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12日为246.86元),合计为:6136.8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定于2026年3月25日15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7审判庭,由审判员乔明远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