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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552号原告杞宝华与被告唐伟、秦海军、黄树德、第三人广东长昊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552号原告杞宝华与被告唐伟、秦海军、黄树德、第三人广东长昊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552号原告杞宝华与被告唐伟、秦海军、黄树德、第三人广东长昊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6 17:26:59 打印 字号: | |

唐伟、秦海军、黄树德、广东长昊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杞宝华与被告唐伟、秦海军、黄树德、第三人广东长昊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26年2月2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55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追加唐伟、秦海军、黄树德为(2024)粤0402执6902号案被执行人,唐伟、秦海军、黄树德未出资数额分别为5160.4128万元、420.0336万元、420.0336万元对(2024)粤0402民初2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广东长昊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伟、秦海军、黄树德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