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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727号原告珠海市百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维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727号原告珠海市百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维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727号原告珠海市百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维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6 17:23:02 打印 字号: | |

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维星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百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维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72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百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82144元

二、被告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百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882144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
     、驳回原告珠海市百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28.87元,由原告珠海市百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170.87元,由被告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85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