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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271号 原告珠海市森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标文、郑敏、广东巴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0271号 原告珠海市森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标文、郑敏、广东巴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0271号 原告珠海市森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标文、郑敏、广东巴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6 17:12:19 打印 字号: | |

郑标文: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森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标文、郑敏、广东巴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三个被告向原告支付泵车租赁费450506.5元;二、判令三个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7月10日至2025年8月14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4870.74元,并以欠付费用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标准支付从2025年8月15日起至费用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三、判令三个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四、判令三个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担保保函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