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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803号原告何云腾与珠海市创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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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6 16:00:04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创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云腾与珠海市创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退回原告中介办证费人民币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