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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235号原告珠海市香洲聚烩餐饮馆(个体工商户)与被告王政、方茗玉、谷春磊、张晓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25 14:55:11 打印 字号: | |

方茗玉: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聚烩餐饮馆(个体工商户)与被告王政、方茗玉、谷春磊、张晓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政、方茗玉、谷春磊、张晓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珠海市香洲聚烩餐饮馆(个体工商户)支付餐费432元。

二、被告王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聚烩餐饮馆(个体工商户)赔偿打碎玻璃杯的20元。

三、被告王政、方茗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珠海市香洲聚烩餐饮馆(个体工商户)赔偿2000元医药费。

四、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聚烩餐饮馆(个体工商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已由原告珠海市香洲聚烩餐饮馆(个体工商户)向本院预交),由被告王政、方茗玉、谷春磊、张小磊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香洲聚烩餐饮馆(个体工商户)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四被告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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