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7342号
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宏晟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7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宏晟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309.9元;
二、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宏晟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269309.9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3.15%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66.89元,由原告珠海市宏晟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89元,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