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雪连与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勤检设备维修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勤检设备维修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767号案中原告韩雪连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原告韩雪连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7767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