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润华与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勤检设备维修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勤检设备维修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766号案中原告宋润华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原告宋润华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776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振业公司赔偿上诉人2016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间的工资40000元及补缴该期间社保;判令被上诉人香洲勤检维修中心赔偿上诉人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及补缴该期间社保);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