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鹏、珠海市颐亨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飞虎与被告吴大鹏、珠海市颐亨隆建
材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联营协议书》;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颐亨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剩余款项499876.7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为基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予以抵扣已还52000元,暂计至2025年9月26日为77002.71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颐亨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出的17378元;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颐亨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大鹏对被告珠海市颐亨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