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佳驿装饰有限公司、梁静:
本院受理原告李泽阳与被告珠海市佳驿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梁静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决解散珠海市佳驿装饰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佳驿装饰有限公司、梁静:
本院受理原告李泽阳与被告珠海市佳驿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梁静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决解散珠海市佳驿装饰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