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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505号原告珠海市文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保卫、叶犹建、申全福、珠海横琴东创鑫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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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5 17:22:40 打印 字号: | |

宋保卫、叶犹建、申全福、珠海横琴东创鑫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文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保卫、叶犹建、申全福、珠海横琴东创鑫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货款366140.27元并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73859.73元(滞纳金暂计至2024年12月20日,滞纳金计算以376391.57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金额合计440000元。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被告一被告二的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五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二月二十五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