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创元工艺品有限公司、潘华增、潘锦秀: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乐智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创元工艺品有限公司、潘华增、潘锦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75478.4元(不含定金18869.6元),被告一所交付的货物由被告一自行取回;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37739.2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943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12421.92元(广东至台州运费6437.77元;台州至工厂运费1502.15元;出差广东费用3182元;出差新厂家费用1300元);5.判令被告一按照500元/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从2024年12月31日计算至被告一取回退货之日:以上暂合计为:125639.52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承担;7.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