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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829号原告薛金枝与申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829号原告薛金枝与申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4829号原告薛金枝与申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5 17:09:48 打印 字号: | |

申泰华:

本院受理原告薛金枝与申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1,300,238.34元。2、判令被告申泰华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