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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780号原告周美芝与珠海市同步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同步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同步口腔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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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5 17:06:31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同步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同步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同步口腔门诊部医疗:

本院受理原告周美芝与珠海市同步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同步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同步口腔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为人民币20000元,共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