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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47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珠海大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李俊蓉  发布时间:2026-02-25 15:50:0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大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珠海大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珠海大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通信服务费110710.08元;二、被告珠海大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通信服务费110710.08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34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334元,被告珠海大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保全费1153.46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153.46元,被告珠海大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李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