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元宝、陈杰华、刘月英、第三人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1476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广东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元宝、陈杰华、刘月英提出上诉且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广东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判决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1476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四项,依法改判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402执异560号执行裁定,不予追加广东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2024)粤0402执117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判决被上诉人陈杰华、刘月英、周元宝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被告周元宝、陈杰华、刘月英上诉请求如下:1.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14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14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欠付上诉人陈杰华、上诉人周元宝、上诉人刘月英的全部工资6313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一审判决结果的差额为36005.6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