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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561号原告珠海市南屏欢驰轮胎店诉被告胡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2025)粤0402民初29561号原告珠海市南屏欢驰轮胎店诉被告胡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作者:朱丹君  发布时间:2026-02-25 15:45:49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9561号

胡永成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南屏欢驰轮胎店诉被告胡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胡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南屏欢驰轮胎店支付货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胡永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