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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1476号
原告广东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元宝、陈杰华、刘月英、第三人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李俊蓉  发布时间:2026-01-05 18:40:2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元宝、陈杰华、刘月英、第三人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追加原告广东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院(2024)粤0402执117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原告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于本院(2024)粤04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珠海活诚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债务在欠付工资1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东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于本院(2024)粤04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珠海活诚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债务在欠付工资33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广东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于本院(2024)粤04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珠海活诚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债务在欠付工资882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378.39元,由原告广东广业尚霖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李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