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3900号
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原告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3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向原告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45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汉宇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向原告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925元,由两被告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925元。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