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凡: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俊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俊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7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的租金30650元;二、被告吴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俊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7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的物业管理费23994元;三、被告吴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俊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9409.86元;四、驳回原告珠海俊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56元,由原告珠海俊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6.63元、被告吴凡负担1175.93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俊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2.56元,由本院退回1175.93元。被告吴凡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